關於印尼新娘,申請臺灣地區定居證或者登記及請領國民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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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5

 

一、臺灣地區居留證( 驗畢歸還)。

二、喪失原屬國籍證明文件(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出具之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文件,應經外交部複驗;在國

外製作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其中文譯本應併同驗證、複驗或由國內公證人認證)。

 

 

定居申請書 1 份,並貼正面半身彩色相片 1 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二、臺灣地區居留證。

三、我國籍配偶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但已離婚者免附) 。

四、最近 3 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須由衛生福利部核可之醫院檢查,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

表「乙表」)

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申請人已與我國籍配偶離婚,提供載有正確設籍地址之房屋稅單或租賃契約正、影

本(正本驗畢歸還)。

六、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

七、越南新娘證件費新臺幣 6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