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新娘佳麗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定居送件須知—十二歲以下養子女、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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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4

越南新娘未滿六歲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不予按捺指紋,俟年滿六歲後,於辦理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相關申請手續時按捺指紋;未按捺者,不予許可其申請。須完成按捺指紋程序後,始可由本人或委託親友、移民業務機構、甲種以上旅行社向本署各服務站申請。https://vnbetw.com/

 

注意事項:

一、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文件有應補正情形,經通知之日起逾二個月仍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二、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同時為養子女、孫子女之依親對象,且同一家族(包含祖父【母】、外祖【母】)僅得申請一人。

三、每年有數額限制;年齡之認定,以申請時為準。

四、大陸地區人民在臺設籍後,如又再回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將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日後如欲來臺定居,須重新申請及等待配額。

五、大陸養子女、孫子女在臺設籍後須出入境者,請先辦妥我國護照及前往國家或地區之簽證。

六、喪失原籍公證書未於許可定居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繳附者,撤銷定居許可,並通知戶政事務所撤銷其戶籍登記。